呂秋遠律師針對太陽花女王賣淫事件的評論



針對今天被壹週刊爆料刊出的太陽花女王賣淫事件,呂秋遠律師在臉書上說出了他對大家被這則新聞洗版的看法,看完下面文字後說說你的想法吧!

呂秋遠律師指出,劉小姐這件事情,如果是被告,頂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而已(是違反法律規定,就像交通違規一樣,但是沒有觸犯刑法),也就是處罰三萬元罰鍰,遑論根本沒有既遂,只是談論價錢,並不會抓去關,所以不需要「非常厲害的律師」才能處理。

反而是偷拍的這位大哥,可能會觸犯刑法的妨害秘密罪(315-1條),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以及加重誹謗罪,依法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呂律師另外又強調,他在這次事件看到的其實不是援交,而是看到一個人,被無情的追殺。

她,從來沒有自封為太陽花女王,是媒體因為窺探女體,在電視上意淫當事人後,加封這樣的外號。她沒想過要成為名人,只是因為是群眾中的一員,外貌符合媒體炒作的需求,所以成為焦點而已。

她因為生活,或者個人物欲,而去援交,是不見容於社會普遍期望的(所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加以處罰),但究竟為什麼要這麼被人錄音錄影公諸於世?又要這麼大張旗鼓的報導?

她現在慌了,在臉書上公開求救,也編出讓大家大肆揶揄的「藉口」,我們可以不斷嘲笑她。但是,請同情一個普通人,她並沒有利用學運牟利,也沒有自稱女王,她不過就是個普通人而已,就像是那天晚上許多參加學運的普通人一樣。她會為了生活瑣事煩惱,也會白目做錯事,就跟你我一樣,她,不代表太陽花,也不是女王。

所以,也請別把她當成女巫追殺。
謝謝大家。

 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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